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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电竞官网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十年环境资源审判有重大影响力案件(二)

更新时间:2024-11-26 14:26点击次数:
 上海某实业公司于1993年9月设立,主营业务为码头租赁及仓储、装卸服务等,所处位置毗邻长江口。2019年11月,经债权人申请,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该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管理人。经调查发现,码头承租方经营管理混乱、设施设备陈旧老化,存在重大环境污染隐患。环保、交管部门联合下达整改通知,要求对码头污水及扬尘处理设施进行限期整改,否则上海某实业公司名下营运许可资质将被吊销。为保住该公司营

  上海某实业公司于1993年9月设立,主营业务为码头租赁及仓储、装卸服务等,所处位置毗邻长江口。2019年11月,经债权人申请,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该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管理人。经调查发现,码头承租方经营管理混乱、设施设备陈旧老化,存在重大环境污染隐患。环保、交管部门联合下达整改通知,要求对码头污水及扬尘处理设施进行限期整改,否则上海某实业公司名下营运许可资质将被吊销。为保住该公司营运价值,维护全体债权人利益,经管理人申请,法院裁定本案转入重整程序。在法院指导下,管理人一方面与环保、交管部门紧急沟通协调,明确整改要求;另一方面迅速委托第三方进行施工,对污水沉砂池、水沟、地坪等设施设备进行扩建,确保地面雨污水等统一汇集并经沉降处理后循环用于港内喷洒,大幅提高码头污水回用率,有效避免污水直排入江。另外通过加装围墙、砂石料围挡遮盖及装车喷水装置,有效管控码头扬尘,防止周边区域大气污染物超标。在接管财产不足以支付相关施工、审价费用情况下,管理人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协调第三方先行垫付近60万元,待重整资金到位后按共益债务先于各债权清偿,部分费用以租金抵扣方式协调租户随时整治并支付。管理人在债权人会议中以专项议案方式披露码头经营中的环境整治方案及费用承担问题,经债权人会议表决后将审价费用列入破产费用随时清偿。在招募投资人过程中,除关注投资人资金实力与企业背景外,还关注其在码头绿色经营上的意愿和能力。经两轮市场化公开招募,成功引入投资人投入资金8700余万元,并着重将码头环保经营方案及环保承诺写入重整计划草案IM电竞官网。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除出资人组外,担保债权组、税务债权组及普通债权组均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

  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上海某实业公司管理人依法制定了重整计划草案,并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符合法律规定。对重整计划草案的审查批准,要尊重债权人会议意思自治和坚持合法性审查原则,同时也要考虑其能否在利益平衡基础上实现社会价值最大化。上海某实业公司已严重资不抵债,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公正并充分利用了码头资产的地理优势,有助于恢复该公司的经营活力,提高债权人清偿率,具备可行性。依法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并终止重整程序。

  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绿色化、低碳化,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关键环节,是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现代化的内在要求。民法典确立了绿色原则,本案是在破产审判领域适用绿色原则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将绿色发展理念融入破产重整全过程,从环境问题的修复治理、费用安排、程序衔接、重整方案制定及执行等方面探索建立灵活高效的工作机制,助推困境企业绿色低碳转型重生。坚持“边重整、边治理”,通过对码头经营场所污水、大气整治,实现减污降碳源头治理及协同增效,依法将污染治理费用认定为共益债务,兼顾了企业破产法公平清偿理念与环境保护法保护优先原则。引导投资人将环保经营方案和环保承诺事项写入重整计划草案,综合考虑企业清算价值、程序合法性等法律因素,以及企业可持续发展等社会因素,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本案探索破产审判与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协同推进的新机制,推动长江流域减污降碳源头治理和企业绿色低碳转型,有利于实现生态保护、企业重生、债权人利益最大化的有机统一,是贯彻实施民法典绿色原则的生动实践,也是贯彻执行长江保护法的有力举措。本案明确了审理涉流域港口码头经营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应将环境污染治理作为实现重整价值的重要考量因素,以及相关环境治理费用可以作为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的裁判规则,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指导性案例,具有统一法律适用价值。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3破320号之六民事裁定书(2022年8月10日)

  五、贵州省人民政府与息烽某劳务公司、贵阳某化肥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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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6月,贵阳某化肥公司委托息烽某劳务公司承担废石膏渣的清运工作。按要求,污泥渣应被运送至正规磷石膏渣场集中处置。但从2012年底开始,息烽某劳务公司将污泥渣运往贵州省息烽县小寨坝镇大鹰田地块内非法倾倒,形成长360米,宽100米,堆填厚度最大50米,占地约100亩,堆存量约8万立方米的堆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检查时发现上述情况。原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委托相关机构进行评估并出具的《环境污染损害评估报告》显示,此次事件前期产生应急处置费用134.2万元,后期废渣开挖转运及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约为757.4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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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1月,贵州省人民政府指定原贵州省环境保护厅作为代表人,依法就大鹰田废渣倾倒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事宜,与息烽某劳务公司、贵阳某化肥公司进行磋商并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2017年1月22日,上述各方向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申请对该协议进行司法确认。清镇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后,于2017年1月23日至2017年2月6日在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门户网站对协议主要内容进行公示。

  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法裁定原贵州省环境保护厅、息烽某劳务公司、贵阳某化肥公司于2017年1月13日经贵州省律师协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本案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开展后,全国首例由省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件。该案对磋商协议司法确认的程序、规则等进行了积极探索,提供了可借鉴的有益经验。人民法院在受理磋商协议司法确认申请后,及时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修复方案等内容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保障了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人民法院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进行司法确认,赋予了赔偿协议强制执行效力。一旦发生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赔偿协议情形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有力保障了赔偿协议的有效履行和生态环境修复工作的切实开展。本案的实践探索已为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所认可和采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也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司法确认作出明确规定。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2017)黔0181民特6号民事裁定书(2017年3月27日)

  2005年5月,某市立医院与某仁集团签署《合作协议书》,合作经营济南市某甲医院。某仁集团利用济南市某甲医院的物资、人员条件,设立某仁肿瘤医院。2008年12月,某仁肿瘤医院引进伽马刀设备一套,内含201枚Co-60Ⅱ类放射源。2013年,某市立医院代某仁肿瘤医院与九某〇医院签订《医疗设备租借协议书》,约定将伽马刀设备租借给九某〇医院,双方按项目毛收入提取收益。后合作因故终止,双方约定协议终止后2个月内某市立医院将案涉伽马刀及放射源搬离。此后,双方并未对案涉放射源依法进行处置,一直闲置于九某〇医院。2016年12月,某仁肿瘤医院名称变更为某普医院。

  2020年9月,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市中分局对某普医院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在20日内完成放射源处置工作。到期后,该放射源仍未得到处理。2021年3月,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向某普医院作出通知,指定某公司代为处置案涉放射源,由某普医院承担费用。某普医院对闲置放射源退役处置存在异议,认为应当由实际使用人承担处置费用。某普医院、九某〇医院、某市立医院就处置责任承担产生纷争,导致案涉放射源一直未能得到处置,带来放射性污染严重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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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因某普医院、某市立医院、九某〇医院对案涉放射源长期闲置放任不管,对生态环境安全和社会公共健康形成安全隐患,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某普医院、某市立医院、九某〇医院分别实施了不履行处置案涉放射源责任的侵权行为,且均足以导致放射性污染危险发生。依法判决某普医院、某市立医院、九某〇医院连带承担案涉放射源处置费用290万元。

  确保核与辐射安全是守牢美丽中国建设安全底线的重要方面。加快老旧设施退役治理和历史遗留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是维护辐射安全的具体举措。本案系全国首例放射性污染预防性民事公益诉讼案。案涉放射源违规闲置对环境公共安全造成了潜在危险,人民法院贯彻预防性司法理念,发出生态环境保护禁止令,禁止当事人未经生态环境部门许可擅自处置案涉放射源;裁定先予执行全部处置费用,保障了案涉放射源的后续处置;判令案涉放射源的登记使用人、实际使用人和具体保管人依法对消除案涉放射源危险产生的处置费用承担连带责任IM电竞官网,有利于教育、警醒相关从业者规范生产经营,积极履行放射源处置责任,保护生态环境;向放射源管理机关提出开展放射源排查并加强日常监管的司法建议,从源头上杜绝放射性污染发生的可能,助力提升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和生命安全保障水平。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22)鲁71民初64号民事判决书(2022年10月30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鲁民终143号民事判决书(202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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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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