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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法院2起案例入选最高院提级管辖典型案例!IM电竞平台

更新时间:2024-11-22 12:18点击次数:
 2021年4月9日,程某光在江西省消防总队训练与战勤保障支队组织垂直铺设水带训练中,不慎从四楼窗台跌落至一楼,造成事故伤害。程某光认为其在事故中所受事故伤害系工伤,应由用工单位南昌市消防救援支队承担工伤责任,故向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22年3月14日,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洪人社工伤认字〔2022〕第198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案涉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

  2021年4月9日,程某光在江西省消防总队训练与战勤保障支队组织垂直铺设水带训练中,不慎从四楼窗台跌落至一楼,造成事故伤害。程某光认为其在事故中所受事故伤害系工伤,应由用工单位南昌市消防救援支队承担工伤责任,故向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22年3月14日,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洪人社工伤认字〔2022〕第198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案涉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情形,予以认定工伤。南昌市消防救援支队认为,程某光于2017年入伍并在武警南昌市消防支队服现役,2018年因公安消防部队转制,被直接套改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2018年10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对消防员的招用、培训、待遇等各项保障等作了初步规定,故支队与消防员之间的权利义务与劳动合同法规定下的权利义务不属于同一范畴,在政策未明朗情况下,转制过渡期消防员受伤应适用《伤残抚恤管理办法》而非《工伤保险条例》,残疾评定可先由支队按转制前做法报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初评,待新政策制定出台后予以评定。该支队遂于2022年9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案涉工伤认定决定。

  该案最初由南昌铁路运输法院受理。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认为,该案涉及公安消防部队转制过渡期因公受伤消防员权利救济问题,因地方对中央政策落实无具体规定,实践中对转制期消防员因公受伤是否认定工伤存在争议,导致转制期因公受伤消防员这类特殊群体权利保障受阻,进而可能引发群体性争议。考虑到本案情形在辖区内属于新类型,法律适用亦存在争议,因此,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决定依申请提级管辖本案。

  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查发现,本案争议焦点为应以何种方式对公安消防部队转制过渡期因公受伤消防员进行权利救济。根据规定,消防员从现役军人进行套改、因战因公致残的伤残抚恤管理,参照退出现役残疾军人有关规定执行,但具体落实未予明确,造成消防员伤残等级评定困难。程某光即是因伤残评定未能落实,转而申请工伤认定寻求权利救济。然而,对转制期消防员因公受伤是否认定工伤,实践中亦有争议:有的认为,消防员退出现役应参加属地职工工伤保险,发生工伤事故的,由人社部门认定工伤;有的认为,该类人员较为特殊,政策未明前因公受伤的,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范畴IM电竞平台。审理中,法院基于政策考量,从保护消防员权益出发,积极协调省人社厅、消防总队、退役军人事务厅等部门以召开府院联席会议对政策研判分析,协调其对程某光先行支付部分费用,双方就待遇落实问题达成一致,消防支队撤回起诉,纠纷实质化解;同时,法院将政策落实困难向上级相关部门反映,引起各方对过渡期消防员因公受伤待遇保障问题的重视。

  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党中央适应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的战略决策。2018年10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明确消防救援人员从现役军人进行套改,单列消防员专项编制。但对转制过渡期消防员因公受伤待遇保障问题,地方政策尚未明确,引发该案争议。因涉及转制过渡期消防员这类特殊人员权利保障,且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政策执行有不同观点,实质化解是解决争议的最佳路径。考虑到消防员职业特殊性,致伤致残风险较高,且经排查全省原有武警消防战士改制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尚未落实相关待遇保障的人已有20余人,随着时间推移,该类人员数量还可能增加的情况,法院积极协调消防员及所在单位,打消其所在单位对政策执行的顾虑并先行垫付部分费用,充分保障消防员享有工资、医疗等待遇,解决其后顾之忧,防止“一案结多案生”,避免对消防队伍的整体战斗力和稳定性产生不利影响。除此之外,针对政策未完全落实到位、各部门机制衔接不畅以及多名消防员待遇尚未落实的情况,积极向省人社厅、消防总队、退役军人事务厅等部门建言献策,努力推进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因战因公致残后有关待遇保障制度的完善。2023年10月9日,应急管理部等13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规定,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因工受伤、致残、或死亡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落实工伤保险待遇。人民法院对受伤消防员工伤政策研判及调解思路、方向为相关规定出台提供了经验参考。

  原告江西某金属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经营危险废物收集、处置等项目的公司。宜春市生态环境局对江西某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调查时发现,江西某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存在转移危险废弃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行为,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江西某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80万元。江西某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江西省废旧铅酸蓄电池转运系统是一种新的管理模式,还处于试行阶段,在技术衔接上不够严谨,无转移联单系因江西省废旧铅酸蓄电池转运系统电池模块关闭导致无法填写转移联单,其主观无违法故意。同时,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且根据生态环境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联合下发,并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的《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规范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故江西某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其属初次违法,且积极改正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为了企业的正常经营,请求法院撤销该处罚决定。

  该案最初由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受理。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案涉及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首违不罚”的理解和适用,类似纠纷在辖区法院及行政机关执法中广泛存在,但实践中对“首违不罚”的理解与适用存在不同意见,导致行政机关执法不统一,出现类案不同罚,既容易引发纠纷,也影响法治政府建设。同时,江西省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属于涉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该案的处理对新制度试点工作和“首违不罚”制度的正确理解与适用,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27日,以案件重大且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为由,决定依申请提级管辖本案。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认为,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判断违法行为是否可以适用“首违不罚”,必须符合三个条件: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违法行为人及时改正。本案中,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江西某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初次违法情形。同时,针对双方争议较大的“首违不罚”适用问题和环保处罚自由裁量权问题,主动征求江西省环保主管部门的专业意见,在得到江西省环保主管部门的回复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结合江西某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违法行为的情节、性质和危害后果以及从旧兼从轻的法律适用原则,认为本案可以适用行政处罚法修订后确立的“首违不罚”制度。为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动向宜春市生态环境局发送司法建议函,建议其自行撤销对江西某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或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宜春市生态环境局经会议讨论研究后采纳了法院意见,表示将依法对江西某金属股份有限公司重新作出处理,江西某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因此撤回起诉。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8日作出(2022)赣09行初28号行政裁定书,准许江西某金属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该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教育为主、处罚为辅是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首违不罚”是行政处罚法的一项重要创新,它既是基于营造优良营商环境的社会目的,也是出于法益衡平的考量,更是人本执法理念的彰显。实践中,对于“首违不罚”的理解和适用还存在理解不透、把握不准等诸多问题。因此明晰“首违不罚”的适用条件以规范行政行为,统一执法,十分必要。该案通过提级管辖,组织庭前交换证据,让企业充分认识到其行为的违法性,并确认江西某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初次违法情形。通过主动听取行业主管部门专业意见等方式,认定江西某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及时进行了整改IM电竞平台,且未造成实际环境污染后果的事实,明确该案符合“首违不罚”的适用条件,依法向行政机关发送自行纠正的司法建议,行政机关采纳建议后,企业自行撤诉,既让企业恢复了正常生产经营,又促使行政争议得到实质化解,实现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该案对“首违不罚”制度的理解与适用,对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和法院进行类案审理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可以有效提升行政机关执法的统一性,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和法治化营商环境优化走深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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