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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电竞平台【民法典宣传月】亳州中院发布民法典典型案例

更新时间:2024-11-04 00:00点击次数:
 今年5月是全国第四个“民法典宣传月”,亳州中院选取了与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典型案例进行发布,让我们一起通过典型案例来学习这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未经许可IM电竞平台,通过网络发布他人讲解视频,侵害他人具有人格特征的声音利益可以构成侵权  刘某与徐某系买卖合同关系,徐某从刘某处购买发簪,刘某承诺教授发簪盘发手法,徐某录制了刘某盘发演示过程,并于2023年3月25日将该视频进行剪辑、

  今年5月是全国第四个“民法典宣传月”,亳州中院选取了与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典型案例进行发布,让我们一起通过典型案例来学习这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未经许可IM电竞平台,通过网络发布他人讲解视频,侵害他人具有人格特征的声音利益可以构成侵权

  刘某与徐某系买卖合同关系,徐某从刘某处购买发簪,刘某承诺教授发簪盘发手法,徐某录制了刘某盘发演示过程,并于2023年3月25日将该视频进行剪辑、配乐后发布至徐某个人抖音账号,视频上传至今已获得696万点赞量。该视频的发布未经刘某的同意,发布当日,刘某自他人处得知该视频,后双方磋商合作事宜未果,刘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其客体是能够以有形形式复制、具有独创性的作品,但案涉视频不具有独特性,不能成为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故刘某主张徐某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拥有自由支配其声音的权利,徐某未经刘某许可将以刘某的声音讲解、手部动作为主要内容的编发视频发布至公开短视频平台,已经侵犯了刘某的声音权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条的规定,对于刘某删除案涉视频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遂依法判令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删除抖音账户2023年3月25日上传的视频。

  自然人的声音具有独特性、唯一性、稳定性特点,可以对外展示个人的行为和身份,也因此具有一定的人格属性。对自然人声音保护准用对肖像权保护的规定,未经许可以他人讲解声音为短视频主要内容,侵害他人具有人格特征的声音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本案中,刘某认为案涉视频增加了账号的引流量和发簪销量,但刘某的声音、手部对于一般的公众而言不具有可识别性,亦不具有商业价值,且刘某虽主张徐某因此获利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对刘某要求徐某支付损失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虽未办理收养手续亦未形成事实上的法律收养关系,结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可判令受到抚养帮助的成年子女给付一定的经济帮助费

  原告贺某利、张某林是夫妻关系,被告张某在十多岁未成年时随张某林在上海一起打工生活。贺某利及张某林与张某未办理收养手续,也未形成事实上的法律收养关系,但张某的户口登记在张某林户口上,并在张某林死亡后户口登记信息显示户主为张某,且住址未变。2020年3月份贺某利身体不适进行了治疗,同年8月份原告被诊断为肠癌,先后在多家医院治疗并花费58466元。现贺某利要求张某给付经济帮助费29233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知恩图报是我国社会的优良传统和善良风俗IM电竞平台。原、被告虽未形成合法的收养关系,但结合实际情况,被告在其年幼未能独立生活的情况下来到原告夫妇家中,跟随原告丈夫张某林一起去上海打工生活。鉴于原告夫妇在被告张某成长过程中给予一定帮助,被告应怀有一颗感恩的心,且让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也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必然要求,是弘扬家庭美德的主要途径。现原告年老体弱且身患疾病,被告应对原告适当承担经济扶助义务。故原告贺某利要求被告给付经济帮助费29233元,并无不当,应予以支持。

  抚养纠纷中关于抚养关系的认定涉及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问题。在未办理合法的收养关系,也未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的情况下,因被告在其年幼未能独立生活时,受到原告的帮助,为了传递社会正能量,引导正确价值导向和促进社会形成良好道德风尚,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一定的经济帮助费,充分发挥司法IM电竞官网裁判惩恶扬善功能,自觉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审判工作。通过依法裁判紧系人民生活、关乎群众利益的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司法的教育、评价、指引、示范功能,积极引领社会风气向上向善。

  ——婚约解除后,实际接收彩礼的女方父母可作共同被告并有共同返还彩礼的义务

  孙某与代某明经朋友介绍相识,2022年5月20日,孙某与媒人同往代某明家交付其与家人彩礼款100000元、白酒、肉等礼品,当日即与代某明定下婚约。订婚4个月后,又交付彩礼款66000元。孙某与代某明于当年10月11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但并未办理结婚登记。2023年1月份左右二人分居。2023年2月13日,孙某以双方婚约已解除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代某明及其父母返还彩礼款。

  一审法院判决代某明返还孙某婚约彩礼款107900元。宣判后,孙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彩礼的性质,应是男方家庭以联姻为目的给付女方家庭一定数额的礼金或礼物,一般情况下男方所给付的财物主要来自家庭共同财产,女方收受的财物除个人使用的物品外也并非完全由女方个人支配。一审中到庭作证的证人亦陈述彩礼由男方孙某送到女方代某明家中,且交付时女方父母均在场。故纠正一审判决,改判代某明及其父母共同承担彩礼款的返还责任。

  男女双方按照习俗缔结婚约时通常由父母操办,彩礼一般也由女方父母收受,收受后的彩礼应属于家庭共同财产,因此,彩礼的返还,不仅涉及婚约双方当事人的个人利益,同时也涉及婚约当事人双方父母的利益,接受彩礼的当事人及其父母可以作为彩礼的共同收受人,共同承担返还彩礼的责任。此类民事判决应适合当地风俗习惯,充分考虑男女双方同居时间及彩礼数额等实际因素,综合中国传统婚姻缔结及彩礼实际接收人,确立“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共同返还”的裁判规则,才有利于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以司法裁判营造良好的文明婚姻缔结社会价值导向。

(编辑: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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